海通证券1营业部生意人代客炒股被正告并罚款五千
新浪财经讯8月30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对海通证券阜阳某营业部证券生意人陈晓飞违规署理客户生意股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决议书。
据安徽证监局查明,2016年9月2日,时任海通证券阜阳某营业部证券生意人的陈晓飞,在为客户李某杰回答新三板生意常识时,承受李某杰以12元左右价格卖出其开立于华安证券阜阳某营业部账户的新三板股票“星光珠宝”的托付要求,并因而获悉该账户信息及生意暗码。
后陈晓飞根据前述托付在海通证券阜阳某营业部的电脑及其自己手机上屡次登录“李某杰”账户,进行了多笔托付下单未成交,但2016年9月23日因误操作以0.01元的低价卖出并成交“星光珠宝”20万股。
上述现实,有“李某杰”账户开户资料及托付生意流水、生意电脑信息MAC地址、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根据为证。
根据上述现实,陈晓飞作为证券生意人,在海通证券从业期间,承受李某杰托付,为其处理证券生意事项(没有违法所得),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则,安徽证监局决议对陈晓飞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制止从业人员炒股,红线认识需强化
监管层关于“从业人员炒股”一贯明令制止。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则制止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进行股票生意的规则,其规制意图在于避免证券从业人员使用其事务和信息优势参加股票生意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确保证券生意活动的揭露、公平,也是避免内情生意的重要措施之一。
该条规则了违法主体限于证券生意所、证券公司和证券挂号结算组织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法令、行政法规制止参加股票生意的其别人员。客观行为是在任期或许法定限期内,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收受别人赠送的股票。
近两年来,监管层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生意参加证券生意的稽察法令力度显着加强,券商内部也将代客理财作为一票否居的行为。尽管新修订的《证券法》中也将答应证券从业人员生意股票归入评论规模,但在现行法令框架下,这仍是一道红线。
来历:证监会与券商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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