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某屡次经过微信、邮箱将其从张某处不合法获取的包括名字、联系方法等信息在内的合计200000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李某、刘某等人,不合法获利人民币若干。问:王某是否要承当法律责任?
律师回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则:“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以探听、侵扰、走漏、揭露等方法危害别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定和不愿为别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则:“除法律还有规则或许权利人清晰同意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施行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东西、电子邮件、传单等方法侵扰别人的私人生活安定;(二)进入、拍照、窥探别人的住所、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照、窥探、偷听、揭露别人的私密活动;(四)拍照、窥探别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别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法危害别人的隐私权。”本案中,王某向别人出售不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危害了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易引发多种违法,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挟社会调和安稳,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侵略别人隐私权,需求承当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乃至构成刑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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