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现,4月7日,元气森林(北京)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定书发布,案号为(2021)京行终37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元气森林(北京)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恳求号为33182710,恳求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天眼查商标信息显现,该恳求号对应商标为“燃”,世界分类为30-便利食物。引用商标包含注册号为11440917、8354689等九个引用商标。
判定书显现,一审法院以为,诉争商标与上述各引用商标若共存于商场,易导致相关大众对产品来历发生混杂和误认,已构成运用在同一种或相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元气森林公司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根底商标经运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因而其不能连续至诉争商标。到原审判定作出之日,各引用商标均为有用状况,元气森林公司恳求法院暂缓审理的建议缺少充沛的现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定: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诉讼恳求等。
上诉人元气森林公司诉称,诉争商标指定运用在“燕窝梨膏;调味品;冰淇淋”复审产品上与引用商标一、二、三、四、八、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相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恳求吊销原审判定和被诉决议,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从头作出决议。
法院以为,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保持。元气森林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恳求,本院均不予支撑等。终究裁判成果为驳回上诉,保持原判。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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