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3-04-22 浏览:35 分类:网络

为贯彻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假贷职业准则体系建造的有关作业部署和要求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指引,标准网贷职业健康展开,防备P2P网贷资金移用危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展开的辅导定见》和《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事务活动处理暂行方法》清晰的整体要求和根本准则,银监会近来发布《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指引》。

《指引》充沛吸收和采用了国家有关部委、当地金融监管部分、银职业金融组织、网贷组织和有关自律组织的定见。

《指引》清晰了网贷资金存管事务应遵从的根本规矩和实施标准,鼓舞网贷组织与商业银行依照相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商场化准则展开事务。《指引》共五章二十九条,首要内容如下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指引:

一是《指引》清晰了网贷资金存管事务的根本界说和准则。经过资金存管机制,加强对网贷资金买卖流通环节的监督处理,防备网贷资金移用危险,维护出资人资金安全。《指引》清晰了存管事务的三大根本准则:一是分账处理。商业银行为网贷组织供给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组织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隔保管、分账核算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指引;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资金的清算付出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告贷人的指令或授权;三是账务核对。银行和网贷组织每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实相符,一起规矩每笔资金流通有明细记载,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

二是《指引》清晰了托付人和存管人展开网贷资金存管事务应具有的条件。网贷组织作为托付人,托付存管人展开网贷资金存管事务应契合《方法》及《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存案挂号处理指引》的有关规矩。一起,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应具有责任部分、技能体系、事务准则、付出结算等方面的根本条件。现在,包含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均具有展开网贷资金存管事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鼓舞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差异化商场定位展开网贷资金存管事务,满意网贷资金存管商场的需求。

三是《指引》清晰了网贷资金存管事务各方的责任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实行授权保管和划转客户资金等资金存管责任,内容首要包含事务检查、账户开立、清算付出、账户核对、存管陈述、档案保管、资金监督等方面;网贷组织作为托付人首要在体系开发、信息发表、数据供给、客户服务等方面实行责任。一起,为做好危险阻隔,维护存管人的合法权益,《指引》在数据信息实在性和精确性、营销宣扬、资金处理运用等方面清晰了有关存管人的免责条款,防备商业银行名誉危险。

四是《指引》清晰了网贷资金存管事务的详细操作规矩。《指引》对有关事务细则提出了根本的事务标准,内容掩盖事务方法、合同内容、体系接口、日终对账、信息陈述、免责条款等方面,一起清晰了存管账户设置的要求,确保账户资金安全。《指引》在清晰根本准则的前提下,对详细事务方法和实施标准作出准则性和一般性规矩,为两边结合实际展开事务预留弹性空间,满意实际操作需求。

五是《指引》清晰了三项详细履行确保方法。为确保网贷资金存管机制有用履行,《指引》清晰了三项详细机制组织:一是过渡期组织。依照“新老划断”准则,关于现已展开网贷资金存管事务的组织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组织存案挂号、体系改造等作业留出时刻,并与《方法》规矩的整改过渡期保持共同;二是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发表及监管要求外,网贷组织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帜做营销宣扬。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假贷买卖等行为供给担保,不承当假贷违约责任;三是相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展开资金存管事务为由绑缚出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指引》的拟定和出台有利于凭借商场的力气和手法引导网贷组织标准展开,维护出资者利益。下一步,环绕《方法》及配套准则的全面实施,推进网贷职业逐渐进入依法监管、合规运营、标准展开的新阶段。

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

银监办发〔2017〕21号

我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假贷

资金存管事务指引的告诉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履行人民银行等十部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展开的辅导定见》和我国银监会等四部分《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事务活动处理暂行方法》关于树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准则的作业部署和要求,完结客户资金与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自有资金分账处理,防备网络假贷资金移用危险,银监会研讨拟定了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履行。

2017年2月22日

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标准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活动,促进网络假贷职业健康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展开的辅导定见》、《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事务活动处理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承受托付人的托付,依照法令法规规矩和合同约好,实行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供给信息陈述等责任的事务。存管人展开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不对网络假贷买卖行为供给确保或担保,不承当假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假贷资金,是指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作为托付人,托付存管人保管的,由告贷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构成的专项假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托付人,即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是指依法树立,专门从事网络假贷信息中介事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假贷事务供给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托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含为出借人、告贷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网络假贷事务有关当事组织展开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应当遵从“诚笃履约、勤勉尽责、相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准则。

第二章 托付人

第八条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作为托付人,托付存管人展开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应契合《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事务活动处理暂行方法》及《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存案挂号处理指引》的有关规矩,包含但不限于在工商处理部分完结注册挂号并收取营业执照、在工商挂号注册地当地金融监管部分完结存案挂号、依照通讯主管部分的相关规矩请求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事务运营答应等。

第九条在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中,托付人应实行以下责任:

担任网络假贷渠道技能体系的继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组织实施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信息发表作业,包含但不限于托付人根本信息、假贷项目信息、告贷人根本信息及运营状况、各参加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沛发表的信息;

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体系数据的精确性;

妥善保管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活动的记载、账册、报表等相关材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假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揭露审计成果;

实行并合作存管人实行反洗钱责任;

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和网络假贷资金存管合同约好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存管人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树立并获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展开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应契合以下要求:

清晰担任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处理与运营的一级部分,部分设置可以确保存管事务运营的完好与独立;

具有自主处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技能体系;

具有完善的内部事务处理、运营操作、危险监控的相关准则;

具有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供给资金付出结算服务的才能;

具有杰出的信誉记载,未被列入企业运营反常名录和严峻违法失期企业名单;

国务院银职业监督处理组织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存管人的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技能体系应当满意以下条件:

具有完善标准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载的账务体系,可以根据资金性质和用处为托付人、托付人的客户进行明细挂号,完结有用的资金处理和挂号;

具有完好的事务处理和买卖校验功用,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买卖暗码或其他有用的指令验证方法,经过实行外表共同性的方法审阅责任对客户资金及事务授权指令的实在性进行认证,避免托付人不合法移用客户资金;

具有对接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体系的数据接口,可以完好记载网络假贷客户信息、买卖信息及其他要害信息,并具有供给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用;

体系具有安全高效安稳运转的才能,可以支撑对应事务量下的告贷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国务院银职业监督处理组织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在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中,存管人应实行以下责任:

存管人对请求接入的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应设置相应的事务检查标准,为托付人供给资金存管服务;

为托付人开立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告贷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别离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假贷资金和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自有资金分账处理,安全保管客户买卖结算资金;

根据法令法规规矩和存管合同约好,依照出借人与告贷人宣布的指令或事务授权指令,处理网络假贷资金的清算付出;

记载资金在各买卖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通状况;

每日根据托付人供给的买卖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根据法令法规规矩和存管合同约好,定时供给网络假贷资金存管陈述;

妥善保管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相关的买卖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陈述等包含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事务档案,相关材料应当自假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存管人应对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实行安全保管责任,不该外包或托付其他组织署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买卖信息处理、买卖暗码验证等操作;

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告贷人信息处理,确保出借人与告贷人信息收集、处理及运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好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事务标准

第十三条存管人与托付人根据网络假贷买卖方法约好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买卖方法下的汇划方法和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不同方法下的发标、招标、流标、撤标、项目完毕等环节。

第十四条托付人展开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应指定仅有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组织。

第十五条存管合同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根本信息;

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

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处理;

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客户开户、充值、出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好;

网络假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法;

网络假贷资金运用状况监督和信息发表;

存管服务费及费用付出方法;

存管合同期限和停止条件;

危险提示;

反洗钱责任;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方法;

其他约好事项。

第十六条托付人和存管人应一起拟定供两边事务体系恪守的接口标准,并在上线前组织体系联网和灾备应急测验,及时组织体系优化晋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利。

第十七条资金对账作业由托付人和存管人两边一起完结,每日日终买卖完毕后,存管人根据托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两边账务共同。

第十八条存管人应依照存管合同的约好,定时向托付人和合同约好的目标供给资金存管陈述,发表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客户买卖结算资金的保管及运用状况,陈述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托付人的买卖规划、假贷余额、存管余额、告贷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第十九条托付人暂停、停止事务时应拟定完善的事务清算处置计划,并至少提早30个作业日告诉当地金融监管部分及存管人,存管人应合作当地金融监管部分、托付人或清算处置小组等相关方完结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作业,相关清算处置事宜依照有关规矩及与托付人的合同约好处理。

第二十条托付人需向存管人供给实在精确的买卖信息数据及有关法令文件,包含并不限于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当事人信息、买卖指令、假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假贷合相等。存管人不承当告贷项目及假贷买卖信息实在性的审阅责任,不对网络假贷信息数据的实在性、精确性和完好性担任,因托付人成心诈骗、假造数据或数据产生过错导致的事务危险和丢失,由托付人承当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中,除必要的发表及监管要求外,托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扬。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假贷资金的存管人,不该被视为对网络假贷买卖以及其他相关行为供给确保或其他方法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假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确保或许诺,不承当资金运用危险,出借人须自行承当网络假贷出资责任和危险。

第二十三条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要素,与托付人相等洽谈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展开存管事务为由展开绑缚出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与商业银行展开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应当根据《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事务活动处理暂行方法》及本指引,承受国务院银职业监督处理组织的监督处理。其他组织违法违规从事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的,由国务院银职业监督处理组织树立监管信息同享和谐机制,对其进职事务定性,依照监管责任分工移送相应的监管部分,由监管部分依照相关规矩进行查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我国银职业协会根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自律规矩,对商业银行展开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进行自律处理。

第二十六条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根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自律规矩,对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展开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进行自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关于现已展开了网络假贷资金存管事务的托付人和存管人,在事务过程中存在不契合本指引要求景象的,应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不超越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依照《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事务活动处理暂行方法》及《网络假贷信息中介组织存案挂号处理指引》的有关规矩履行。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职业监督处理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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