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股东不参与经营协议书)

时间:2023-04-22 浏览:37 分类:网络

股东和股权股东权力,是公司的两条生命线。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

股权是股东依其对公司的出资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力。

我国《公司法》共13章218条股东权力,构建了完好的股东权力系统。

本文对股东的权力及其根据股东权力,汇总如下。

股东权力有哪些股东权力?

1. 表决权

①《公司法》第42条股东权力: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可是,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

② 《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股东到会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可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 股东会招集权

① 《公司法》第39条第2款:定时会议应当依照公司规章的规则准时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举行暂时会议的,应当举行暂时会议。

② 《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董事会或许实行董事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招集股东会会议责任的,由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招集和掌管;监事会或许监事不招集和掌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

③ 《公司法》第100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举行暂时股东大会: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

④ 《公司法》第101条第2款:董事会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招集股东大会会议责任的,监事会应当及时招集和掌管;监事会不招集和掌管的,接连九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

3. 查阅权

①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规章、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会计报告。

② 《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规章、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会计报告,对公司的运营提出建议或许质询。

4. 提案权

《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举行十日前提出暂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5. 质询权

《公司法》第150条第1款: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承受股东的质询。

6. 吊销抉择诉权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规章,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规章的,股东能够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

7. 代表诉讼诉权

《公司法》第151条:公司权益因董事、监事、高管、别人受损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接连一百八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对董事或高管的诉权

《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规章的规则,危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闭幕公司诉权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运营管理产生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经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

10. 赢利分配恳求权

① 《公司法》第34条: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分取盈余;公司新增本钱时,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认缴出资。可是,整体股东约好不依照出资份额分取盈余或许不依照出资份额优先认缴出资的在外。

② 《公司法》第166条:公司补偿亏本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赢利,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则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规章规则不按持股份额分配的在外。

11. 剩下产业分配恳求权

《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公司产业在别离付出清算费用、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下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股东的出资份额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分配。

12. 新股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34条: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分取盈余;公司新增本钱时,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认缴出资。可是,整体股东约好不依照出资份额分取盈余或许不依照出资份额优先认缴出资的在外。

13. 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14. 股份转让权

①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② 《公司法》第13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

15. 贰言股东回购恳求权

① 《公司法》第74条第1款: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抉择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恳求公司依照合理的价格收买其股权:

公司接连五年不向股东分配赢利,而公司该五年接连盈余,而且契合本法规则的分配赢利条件的;

公司兼并、分立、转让首要产业的;

公司规章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股东会会议经过抉择修正规章使公司存续的。

② 《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股份。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兼并、分立抉择持贰言,要求公司收买其股份。

以上,共15项股东权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力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力是对应的。

但又有所不同,需注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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