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库房火灾库房严禁:严禁使用明火、安全用电。
1.严禁使用明火
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确需明火作业时,要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
2.安全用电
仓库内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防火间距铺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停止作业时要切断电源。仓库是储存和放置物资的场所或建筑物,然而仓库又是物资高度集中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经济损失往往十分重要。
不应小于0.5米,仓库内照明灯具与存放物品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电气安全:
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配电箱。
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米的防火间距。
8.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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