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行为是一种法令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有必要有法令依据,遵守法令。未经法令明确规则或许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必定的裁量权,这是由立法技能的局限性和行政办理的广泛性、变化性和应变性决议的。
3.行政主体在施行行政行为时具有单独毅力,能够不与经行政相对人洽谈或赞同,依法独立作出行政行为。即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缔结、改变、免除和实行方面也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独毅力。
4.行政行为遭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国家强制力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有必要遵守和合作行政行为,不然,行政主体将遭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逼迫与单独面的毅力严密相连。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单独毅力就无法完成。
5.行政行为原则是无偿的,有偿是破例,行政主体寻求世界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公共利益的搜集、保护和分配应当是免费的;详细行政相对人在承当特别公共担负或许共享特别公共利益时,应当予以付出,这便是公平担负和利益担负问题。
详细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一)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依据适用目标的规模和效能,行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安排办理过程中作出的仅对内部行政安排具有法令效能的行政行为,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宣布的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施行行政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区别开来的含义在于:
榜首,内部行政行为适用于内部行政规范,因而只能经过合法的内部手法和办法进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社会办理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经过相应法令法规规则的各种手法和办法进行。
第二,法令对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没有严格要求,而法令对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
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外部行政行为契合法定规则的,能够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二)笼统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
所谓笼统行政行为,是指拟定具有遍及束缚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拟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
笼统行政行为包含两种类型:
一种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拟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另一种是拟定无法令根由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有权拟定或许规则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遍及束缚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所谓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办理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许物采纳特定办法的行为。其内容和成果将直接影响到某个人或安排的权益。详细行政行为最杰出的特征是行为目标的特定性和详细性,归于特定的个人或安排或特定的社会事物,详细行政行为一般包含行政许可和承认行为、行政奖赏和付出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和行政判决行为。
将笼统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区别开来具有重要的法令和理论含义。首要,它在确认和判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决议着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次,法令对笼统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和效能的规则也不同于详细行政行为。第三,笼统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的区别也是行政法理论中调查和研讨行政行为准则构成的基本思路和办法。
(三)束缚行政行为和自在裁量行政行为
依据法令规范的束缚程度,行政行为能够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在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规模、条件、规范、方法和程序作出详细、详细和明确规则的行政行为;自在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范仅对行为的意图和规模作出原则性规则,将行为的详细条件、规范、起伏和方法留给行政机关自行挑选和决议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在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决议了人民法院在此规模内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度和深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上回绝审理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关于羁束行为,对方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于自在裁量行为,假如不是显失公平,人民法院是不会准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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