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二号基金(159995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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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体: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孔军______ ______孔军______ ____佟姗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04号《关于核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并于2013年11月05日募集成立。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3,774,202,710.07元,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3)第110ZC016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05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774,202,710.07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2,561,391,790.35份,C类基金份额为1,212,810,919.72份)。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和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和可转债申购。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财务报表以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2007年5月15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2010年2月8日颁布的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基于上述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基金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等有关信息。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采用公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期间。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应收款项。除与权证投资有关的金融资产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与权证投资有关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基金持有的各类应收款项等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以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为贷款与应收款项。

(2)金融负债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持有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除与权证投资有关的金融负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负债列示,与权证投资有关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负债列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全部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等。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1)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交易日债券的公允价值(不含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应收利息)入账,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应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交收。

持有债券期间,每日确认利息收入,计入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科目。

债券派息日,按应收利息金额,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交收。

估值日对持有的债券估值时,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的差额,将估值增值或减值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卖出债券应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按卖出债券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估值增值或减值的差额入账。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应逐日结转成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到期收回债券本金和利息,债券投资收益按收回债券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估值增值或减值的差额入账。同时将原计入该收回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债券投资收益。

(2)资产支持证券

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时,按公允价值入账;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支付的款项时,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证券投资收益部分,将收到的本金部分冲减成本,将收到的收益部分冲减应计利息(若有)后的差额,记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其他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比照债券投资。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根据返售协议,按照应付和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入账;返售前,按照实际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返售日,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账面余额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根据回购协议,按照应收和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入账;融资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到期回购时,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账面余额和应付利息的差额,计算确认利息支出。

(4)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时的收入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估值原则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5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4年11月13日发布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新估值标准”)及《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主要依据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估值品种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未上市流通的债券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其他投资品种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处理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实际投资成本与估值的差异处理

实际投资成本与估值的差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依法有权抵销债权债务且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

7.4.4.7 实收基金

本基金单位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基金合同生效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合同生效后,实收基金应于基金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

7.4.4.8 损益平准金

基金管理公司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或转换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计算有效申购或转换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部分,确认并增加实收基金,按基金申购或转换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确认并增加损益平准金。

基金管理公司于收到基金投资人赎回或转换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确认并减少实收基金,按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确认并减少损益平准金。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债券投资收益

于卖出债券交易日确认,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2)债券利息收入

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入账。

(3)存款利息收入

逐日计提,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4)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实际利率逐日计提,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5)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于估值日,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进行确认;卖出、债券等资产时,将原计入该卖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债券投资收益等科目。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基金管理人报酬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4)交易费用

对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取得或处置某项基金资产或承担某项基金负债的新增外部成本,包括支付给交易代理机构的规费、佣金、代征的税金及其他必要的可以正确估算的支出,在资产交易日确认各项交易费用。

(5)利息支出

对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交易性金融负债利息支出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在借款期或融资期内按实际利率逐日计提并确认入账。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及基金取得的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a)同业存款;b)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质押式、买断式);c)国债、地方政府债;d)金融债券。

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基金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基金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1)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2)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7.4.7 关联方关系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无。

7.4.8.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4 权证交易

无。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无。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①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当年天数

②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参与认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22,000,000.00元,于2019年1月4日(先后)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股票。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8.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8.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股票。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没有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2018年3月16日,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周克同志因病去世;2018年5月22日,孔军、朱宗树同志新任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张静、李小丽同志离任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2018年9月21日,孔军同志新任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聘任刘琳同志、李智同志为本行托管业务部高级专家。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业务的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策略没有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改聘为本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应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目前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六个会计年度。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 选择专用交易单元的标准和程序:

(1) 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 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据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 券商经纪人能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能够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公司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报告期内租用交易单元变更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交易单元退租情况。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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