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是否无论是从公募基金还是从私募基金分配的收入均不征税呢?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是2012年修订后的,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
而财税[2008]1号出台时间要早于早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以从私募基金分配收入不能免税。
湖北省税务局对此有针对性答复:
咨询对象:湖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12-02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税?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06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从立法背景考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下发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开募集基金,因此,原则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能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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