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觉得:封杀劣迹艺人可以,但下架其以前的作品却有待商榷。原因如下:
艺人对公众有巨大的引导作用,所以行业封杀劣迹艺人合理合法。
但对事不对人,我觉得艺人之前已经发行的优秀音乐、画作、文学、电影、电视剧等作品没必要完全封杀下架。
因为劣迹是艺人生活中做的,而这些优秀的艺术作品本身并没有传递错误的价值观,作品是无辜的。这些作品不只是艺人的个人作品,这其中还有大量的其他艺人以及制作者、投资者等,他们是无辜的,也无法事先规避此类风险,不具有可预测性,让他们承担艺人本人的错误并不合理。
更何况有很多作品也都是很经典的,有很多人是单纯喜欢这首歌、这本书、这幅画、这个电影、电视剧,与艺人的私生活并无大关系,一夜之间全都下架,我觉得很可惜。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毕加索私生活十分混乱,道德败坏,若因此画家协会将其本人封杀我可以理解,但同时下架他以前创作的全部画作,我觉得这不合理,对作品来说是暴殄天物,对以前无辜的制作者、赞助方、投资者以及作品本身的爱好者等都不太公平。
本人可以封杀,但对其作品的评判,完全可以交给市场处理,公众和渠道方会投票、自主选择,最多不再传播和宣发,禁止艺人无法以此获利就完了。
不需要通过公权力的形式全部下架,封杀所有可获得的渠道,我认为这远超出了封杀的必要限度。
当然作品本身有问题的除外。
对此,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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