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站音讯,财政部宣布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针到期连续问题的告诉。告诉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金融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则的“对乡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乡村资金协作社、由银行业组织全资建议建立的借款公司、法人组织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区域的乡村协作银行和乡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方针的履行期限延伸至2016年4月30日。下面是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持续履行乡村金融、三农事业部涉农借款、邮政署理金融保险和新疆世界大巴扎项目有关税收方针告诉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金融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则的“对乡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乡村资金协作社、由银行业组织全资建议建立的借款公司、法人组织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区域的乡村协作银行和乡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方针的履行期限延伸至2016年4月30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借款营业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67号)的履行期限延伸至2016年4月30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组织署理金融保险事务获得的署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世界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世界大巴扎文明旅行工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世界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事务,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上述营改增应税事务,免征增值税。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依照本告诉规则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交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今后月份应交纳的增值税或予以交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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