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只有一套房子离婚怎么分_夫妻只有一套房子离婚怎么分割

时间:2023-04-17 浏览:19 分类:娱乐资讯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房价已经是现代社会长期以来的现实问题,尤其在大城市人们新购房屋的压力比较大。这种情况下,一对夫妻名下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多,一旦夫妻离婚,唯一的住房如何分割成为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相关规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作者解读:

1.离婚时,若购买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则视为案涉房屋权属未确定,从所有权的角度而言,双方对房产不享有所有权,或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无权对房屋的归属或分割提出请求。离婚财产分割与确认之诉不同,并非以查明有关房屋上的权利内容和状态为审理方向,在不能对房屋权利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查明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房屋的权属做出判断,自然也就不具备分割的条件。

2.法律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离婚时,夫妻双方也可以协商夫妻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财产的出资情况、各方贡献力度、性质、用途以及对财产使用的依赖性,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生活、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若夫妻双方均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通过竞价方式取得;若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通过申请拍卖、变卖方式分割所得价款;若一方愿意另一方不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对房屋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4.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均不愿意放弃唯一房屋所有权,且任何一方均无力补偿对方的,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

四、典型案例

李荣玉与李春浩离婚纠纷案案例来源:(2013)亭兴民初字第0275号基本案情:原、被告于1989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李荣玉曾于2012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春浩离婚。

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10月作出亭兴民初字第0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原、被告于1999年1月29日取得盐城市亭湖区钢铁厂北舍3幢20室房屋一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该房现价值为16万元。

法院观点

:原、被告均系超过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法院在考虑财产分割的同时应在一定程度考虑两位当事人的养老问题,李春浩无亲生子女,仅一养子,而原告则与前夫生育有两子,故在今后的子女赡养问题上,原告相对被告有一定优势。如法院将原、被告名下的唯一房产判令原告所有,则被告将面临无房居住的情况。如房屋判令给被告所有,原告尚可依靠其两位亲生子女。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认可201室房屋价值16万元,故现被告应补偿原告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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