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劳动争议的发生越加频繁,建立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多元化机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如协商未果和调解不成,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在仲裁裁决中未载明属于哪种类型的裁决即未载明属于一裁终局或属非一裁终局,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并向相应基层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裁决进行实质性审查,分情形进行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详细做出规定。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程序性审查,确定裁决的类型。遇到类似案件,应分情形进行处理:
一、经基层人民审查,不属一裁终局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该告知用人单位救济途径,即告知用人单位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后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若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基层人民审查,认为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一裁终局的案件较多,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较小,具体属于何种类型的裁决,应遵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裁决时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裁决中载明裁决类型,并告知双方救济途径,能更高效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也更好保护双方诉权。
来源:大关法院 民事审判庭
作者:邓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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