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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网讯“感谢法官对我孩子的关心,今后我一定会照顾好孩子。”4月8日上午,通山县厦铺镇某村村民吴晓,在自家门口接过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伟送达的“儿童保护令”,动情地说道。
这是一起离婚上诉案。2021年,吴晓的妻子王英向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吴晓离婚,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王英遂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咸宁中院民二庭法官李伟在审理上诉人王英与被上诉人吴晓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监护人怜怜不满3周岁,且患有心功能不全、大脑性瘫痪等疾病,而王英和吴晓各自长期在外务工,怜怜一直由其爷爷奶奶照料生活。今年清明节前夕,李伟联系到在外务工的王英和吴晓,要求两人利用清明节假期回家协商相关事宜。
为保护怜怜的生命健康权,达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4月8日,李伟联合通山县妇联和通山县厦铺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及怜怜所在村的村委会干部一起来到怜怜家中,向怜怜的父母吴晓和王英送达儿童保护令。
“法官把工作做在了前面,这样能防患于未然。”随行的通山县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怜怜作为一名不到3岁的残疾儿童,父母离婚对其会有很大影响,法官给怜怜父母双方送达儿童保护令,就是通过训诫、责令改正的方式督促父母履行抚养、照料义务,杜绝遗弃、虐待儿童的行为。
“吴晓和王英,你们两人应立即对怜怜履行抚养、照料义务,以切实保障怜怜的生命健康权。如果未按本令履行法定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李伟现场耐心释法说理,吴晓与王英当场达成抚养调解协议,承诺以实际行动切实履行抚养义务,保障怜怜的生命健康。
一直以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立足本职,多方联动,建立健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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