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微软联合创始人比尔·盖茨和妻子梅琳达·盖茨双双发文官宣离婚,长达27年的婚姻正式宣告解体。根据《福布斯》的统计,盖茨夫妇净资产约为1300亿美元,同时,《福布斯》称这可能是历史上最大的离婚协议之一。随后,根据美国CNBC网站5月6日报道,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夫妇二人日前各自组建了律师团队。盖茨夫妇各聘请了一名亚马逊CEO贝索斯离婚案律师,两方律师在贝索斯那场“全球最昂贵离婚事件”中就是对手,分别代理贝索斯夫妇一方。
盖茨夫妇的离婚财产分割并未落下帷幕,双方请律师介入,是和平过渡还是有一番较量,我们并不可知,在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组成中,股权所占比重往往很大,相比固定资产的分割也更为复杂。从已经有的案例来看,公司创始人或CEO的离婚导致股权纠纷继而影响到公司发展的案例不胜枚举。
“夫妻档”已经成为中国家族企业最为常见的形态之一,近年发生的家族企业纷争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夫妻反目引发的,若陷入旷日持久的股权分割纠纷,不仅股权对应的财富缩水,更可能使公司的经营发展陷入危机。
例如至今仍被津津乐道的李国庆与俞渝,在经历了摔茶杯、抢公章、股权代持迷雾等一系列剧集后,这部“庆渝年”长篇连载依然没有完结,被网友调侃还处于“冷静期”的李国庆和俞渝,背后是约70亿元股权的争夺,由此给全网带来了一波三折的连续剧。
还有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和前妻杨蕾的离婚财产纠纷,当年在土豆网酝酿多年准备赴美上市之际,创始人兼CEO陷入了股权分割纠纷,公司38%的股权因离婚诉讼被冻结, 等到王微与前妻达成和解协议、重启IPO的时候,美国资本市场已经冷却,尽管影响一个公司发展的因素很多,但错过风口显然也是导致公司最后被收购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实践中,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和平分割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那么如果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并没有对于股权分配的预案,那么法律通常是怎么规定的呢。股权由于其财产性质的特殊性,不仅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还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还涉及《证券法》。在分割前,需要先认定是个人股权还是共同股权,如果是共同股权,那么面临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是个人股权,那么就是婚后由此产生的收益的分割。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
婚后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股权;
夫妻约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的股权均为共同共有等情形。
婚前获得的股权;
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出资或购买的股权;
获得继承时遗嘱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股权;
夫妻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股权。
由于股权是独立的权利,它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和固定资产的分割大不相同。
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进一步了解一下
彭某与董某于2008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离婚,2007年6月,在婚姻存续期间,北京某科技公司成立。董某持有该公司股数605000股,占总股本比例0.55%。2010年4月,该公司上市,发行价格为69元每股。2011年至2014年,
案件的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董某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审理认为,董某婚前持有公司的股份605000股,婚后该公司上市并进行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现董某共持有该公司股数为2681552股,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2076552股应属于董某与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是指该财产增值的原因是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致。
可以看出,实务中一般认为,如果出资一方参与公司运营或工作,婚后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资一方仅仅是持有股权,未参与公司运作,没有付出劳动,该收益归属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该收益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拥有股权的股东,是公司这一团体的成员,享有团体成员的成员权。股东因公司分红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决策权表决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一人行使,结合《婚姻法解释二》16条和《公司法》71条规定,需要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过半数同意等等,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它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股东配偶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2.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3.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未就股权转让价款达成一致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不过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能够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的情况,它体现了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那么,如果夫妻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且一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拒绝变价受偿时会怎样呢。
从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倾向来看,201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章某与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中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份转让的限制性条件,在夫妻双方未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股权全部判归原持有人所有,非持有的配偶一方获得了相应的折价补偿金,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案件中支持了这种立场,在刘奕与王军卿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未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首先要意识到配偶是你的“隐形合伙人”,在离婚案件中,待分割的现金资产始终有限,而股权的分割比固定资产的分割更为复杂,影响也更为深远。现今,公司创始人或CEO的婚姻状况也是很多投资人关注的问题之一,对创始股东而言,避免婚变影响企业生死存亡,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公司章程设计,股权顶层设计进行预案。
创业企业可以提前做好股权架构的顶层设计,如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创始股东做GP控制企业, 其配偶做LP取得企业分红,这样既保证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变,也能保护其配偶相应的财产权利。
此外,也可以通过将股权放入信托,公司创始人或者高管作为受益人的形式来保障公司股权控制人的延续性。同时,不建议选择让他人代持来规避自己的婚姻风险,因为他人也会有同样的风险,相比而言显然还是控制在自己手中为好。
一旦面临夫妻反目、兄弟成仇的境地,处理经济纠纷很容易升级到经济官司,然而当事人往往等到事到临头面对诸如房产分割、股权转让、股权确权、公司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和评估等一系列问题时,才想到聘请专业人士介入。不能说为时已晚,但的确是亡羊补牢。
增强法律意识才是创始人面对家庭和企业的“维稳”之道,如聘请法律、理财等方面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类型的应对预案,远比问题发生了再寻求解决方法成本要小的多,借助风险预防机制,可将创始股东婚变导致的企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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