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从网络主播开始(巨星从网络主播开始txt下载)

时间:2023-04-17 浏览:18 分类:娱乐资讯

3月30日,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意见,规范网络直播的盈利行为。未来三个部门将共享信息,共同奖惩,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意见》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税收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涉及两点。一是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履行扣缴义务,不得规划,帮助主播实施逃税;二是要求网络直播出版商开设企业或个人工作室,原则上查账征税。

自去年以来,税务机关曝光了林珊珊、朱晨辉等网络主播逃税案件,引起了社会对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意见》的发布表明,网络直播行业已进入标准化发展的新阶段。跨部门协调监督不是限制或抑制行业发展,而是引导其更好地发展。有规则对行业有好处。

1、MCN机构不得规划直播平台,帮助主播逃税。

根据本意见,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出版商的各种收入来源和性质,不得转移或逃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不得计划帮助其逃税。

根据《意见》,这些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与主播签订免责协议,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施正文的分析,根据个人税法,纳税人获得收入,扣缴义务人支付收入。许多主播的收入由平台或MCN机构支付,即扣缴义务人。平台或MCN机构必须履行扣缴义务。

事实上,由于平台、MCN机构和主播共享利润,一些直播平台或MCN机构通过各种手段转移或逃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以获得更高的税后利润,甚至通过改变主播的收入性质来帮助他们逃税。《意见》明确禁止此类行为。

在过去曝光的几起主播逃税案件中,存在着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变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动收入转化为个人经营收入逃税的情况。与个人劳动收入需要合并计税并适用3%-45%的税率相比,个人经营收入不需要合并计税,适用税率上限较低,为5%-35%。

这就涉及到如何判断主播收入的性质。《意见》还要求区分和定义主播的收入来源和性质。施正文表示,从相关法律和实践来看,主播收入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经济实质。

如果平台或MCN机构与主播有雇佣关系,则主播收入属于工资;如果是合作关系,即独立劳动,则主播收入属于劳动收入;如果主播设立个人工作室,实际运营,作为工作室与平台或机构交易,则属于个人业务收入。

施正文说,事实上,一些主播的个人工作室并没有实际运作,也没有经济本质,只是为了账户而存在的空壳,这是法律不允许的。这应该是过去几起涉及改变收入性质的主播逃税案件的情况。

《意见》还提到,网络直播平台不得强制主播设立工作室或个体工商户。施正文认为,一些小主播在平台和MCN机构面前非常薄弱,不排除平台或机构为逃税而设立工作室。

2、主播设立工作室要建账,查账征税。

对于通常被称为主播的网络直播出版商,《意见》要求其开设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账簿,原则上通过查账征收所得税。

施正文解释说,这主要是针对批准征收。批准征收最初是为小企业设计的一种征税方式。由于这些企业账簿不完善,数据不完整,难以核实,税务机关依法核实应纳税款。

事实上,由于核定征收所需的税款较少,一些地方政府将核定征收作为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方式,以争夺税收来源,吸引外国企业入驻。一般来说,以当地经济园区为主导企业不需要现场工作,只需要在当地落实一些税收。这些地区通常被称为税收萧条,因为定居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当大的税收优惠。近年来,一些影视明星和网络主播也开始利用核实征收政策逃税。

然而,批准的征收政策正在逐步收紧。去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当采用审计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高收入人群利用批准的征收政策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避税方式不再可行。

此前,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加强文化娱乐领域员工的税收管理。对于明星艺术家和网络主播设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应指导其依法建立会计制度,并通过会计征收申报纳税。

施正文认为,《意见》强调,主播设立企业或工作室必须再次建立账户,原则上要核对和征税。像过去一样,在所谓的税收萧条注册企业中,未来不会有直接享受验证和征收的情况。

3、平台每六个月向网络信息和税务部门报告主播的收入和利润。

《意见》除逃税外,还要求平台落实其他主要责任,规范直播营销行为。

其中,平台应根据身份证信息对主播进行认证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非法账户,应采取警告和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户功能,暂停账户使用,永久关闭账户,禁止重新注册,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这相当于网络直播行业的黑名单。

《意见》要求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营销行为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误导性的商品性能、功能和质量。不得通过谣言、虚假营销宣传、自我奖励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奖励和购买商品。

在公平竞争方面,《意见》要求其他经营者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室的交易和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向商家收取不合理的费用。通过价格比较促销,销售价格应以文字形式明显标注,价格和意义应进行比较。

《意见》由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行业将接受跨部门协调监管。未来,三个部门将共享信息,共同奖惩,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例如,该意见要求该平台每六个月向在线信息和税务部门提交在线直播出版商的个人身份、直播账户、在线昵称、薪酬账户、收入类型和营利信息。

鼓励和支持依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由有关部门评价树友。主播和平台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正文认为,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商业形式,发展迅速,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虽然只有少数人被曝光,但它们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应该引起整个行业的警惕。三个部门的联合发布表明,网络直播行业已经进入了标准化发展的新阶段。跨部门的协调监督不是限制或抑制行业的发展,而是引导其更好地发展,制定规则对行业十分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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