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生对病人说:“把烟戒了!”
“我不吸烟。”
“那就别再喝带酒精的饮料!”
“我从来不沾酒。”
“软饮料也不能喝!”
“我只喝水。”
“油炸食品也要全部戒掉!”
“我从来不碰那些玩意儿。”
“好吧,那你喜欢嚼口香糖吗?”
“是的,非常喜欢。”
“以后别再嚼了!”医生很不耐烦地提高嗓门。
2、某人骑脚踏车,不小心撞倒了一个路人,他把对方扶起来说:“你的运气真好!”
路人生气地说:“你把我撞倒了还说我运气好?”
某人说:“你要晓得,今天是我休假才骑脚踏车,平常我可是开推土车的呢!”
3、“您好,开门查水表。”
“水表在外面。”
“您好,我是快递公司的,有你的包裹。”
“我没买过东西。你送错了。”
“您好,我们公司搞了个活动,你是我们公司的幸运客户,中了2000元的奖品。”
“我不要奖品,就帮我捐给贫困山区吧!”
“卧槽,爆破一组准备。。。”
4、我:“星期天我看你一人慌慌张张的往医院跑,是你看病呢,还是你家人病了?”
同事:“唉,那天我身体不舒服?”
我:“哟,这平日里壮的跟头牛似的,怎么了?”
同事:“内急。”
5、一天心情不好,手机设置了拦截任何人电话,被拦截的全部显示停机。其中有一个朋友找我有事,打电话给我,被拦截了。
然后他给我交一百话费,再打,还是停机,又交一百,还是停机。
后来给我发v信,第一句话就是你怎么欠费这么多?你是让我情何以堪啊,我要不要告诉他真相?
6、昨天,一妹子说我脸大。
我说:“你脸才大,要不比一比。”
她问:“怎么比”
我说:“把脸浸水盆里,看谁溢出的多。”
她说:“不行,你会喝。”
7、小光是一位勤奋好学的学生,他利用寒假兼职赚取学费。白天帮肉贩割肉,晚上则到医院实习。某晚,有位老妇因急诊,要施行手术,由小光推她进手术室。
老妇惊慌失色地狂喊:“天啊!你是那个杀猪的,你要把我推到哪啊!
8、一个人因消化不良,到医院诊治。
医生:“应当吃容易消化的肉类,最好是小鸟,因为它的身体是不停地动着的。”
病人:“那要是有更好的肉类呢?”
医生:“什么?”
病人:“我内人的舌头!它一天到晚不停地动着。”
9、有位顾客走进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询问楼房售价。
售楼小姐说:“一楼90万,二楼80万,三楼70万,四楼60万。”
顾客考虑了一会儿,转身便走。
小姐问:“这价格不合你心意?”
法律分析: 这个网络推广本身不管兼职还是全职都是合法的 但是看推广的是什么产品了,加入推广的是毒品或者别的违法产品的话就肯定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颖的业绩颇好,每天都能完成任务。在兼职期间,她的男友觉得炒股群目的不纯,还劝她别做了。小颖发展的几个大学生下家,在做了一两单后也提出疑问,觉得自己做的事好像是违法的。对此,小颖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只是拉人入微信群,又没有骗人。就像一个人的身份证掉在地上,被人捡走后实施犯罪,和身份证的主人又有什么关系?”上家“老李”还气急败坏地提醒她别用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容易出事牵连自己。但小颖总觉得自己做的事没有触及到真正的诈骗环节,不至于违法。
然而,无论小颖如何宽慰自己,都改变不了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仅仅是她的一个下家,就因拉被害人入诈骗群,导致被害人损失124万余元!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法院认为,
被告人小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自愿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院做出判决时,小颖刚满20
岁,希望这一节法律之课能够帮助她树立遵纪守法意识,人生的道路上不会再走弯路。
当今社会诈骗形式多样,有的以卖茶叶为幌子(【案件传真】揭秘“苏苏、小雅”们背后的故事……),有的以返利为诱饵(【案件传真】别再中“刷单返现”的骗局啦!),本案中则是以劝人炒股的“杀猪盘”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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