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明星当头像侵权吗(用明星头像做视频封面侵权吗)

时间:2023-04-17 浏览:17 分类:娱乐资讯

人格,通常是指做人的资格,也指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具有独立人格,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民法典人格权编包含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这五大部分,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具体的解读将通过案例的方式一起来了解、学习~

文中出现人名均是化名哦,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还请见谅~

问题1、钱三是个不学无术的混子,在单位一天天不好好上班,沉迷于抽烟喝酒赌博,最近他在李四的教唆下,发现将娱乐圈明星的照片、图像、影视片段进行恶搞、丑化,甚至将单位同事的头像抠图到其他明星的身上,并配文一些不切实际、子虚乌有的话,以此发到网络上,哗众取宠,赚取流量,此行为是否违法,如若违法,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解答:其实生活中经常能看到这样的现象,ps人脸、恶搞表情包或者拿着别人的录像、视频配音配文,以他人来取乐的行为,要区分善意和恶意,如果只是单纯的自娱自乐,ps之后不传播,只是自己用来学习练习技术或者收藏,不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涉及侵权的。但是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恶意造谣,盗图,随意制作使用、篡改他人照片并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便构成侵权。

钱三和李四属于共同侵权,他们共同侵犯了影视明星和单位同事的名誉权、肖像权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时,有几个判断标准:一是要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二是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做的陈述真实客观,并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三是这个行为需要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传播,需要受害人之外的人知悉;四是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就更为常见了,顾客去拍写真或者婚纱照,在没有授权店家可以进行对外宣传的情况下,店家擅自公开,印制成册去营利或者打广告,甚至有的店家恶搞换脸,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钱三和李四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明星以及单位同事的肖像权、名誉权,胡乱配图配文,造谣诽谤,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恶意进行传播获利,二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对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也有法院案例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虽然数额不大,但是,每个人独立的人格利益,是不容许被随意亵渎的,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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