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第 49 期 ▼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贵生等人长期有组织地在缙云县五云街道镇东村开设赌场,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抽头获利数额巨大。除开设赌场外,朱贵生还多次纠集、伙同他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朱贵生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祝盛强、郑建军、杨理强、杨勇南、朱有生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祝建飞、朱会富、詹国忠、朱岳军、邹官伟、祝祥富、丁继武、祝林忠、祝俊杰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6月17日,丽水中院判决首要分子朱贵生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余1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4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2018年7月、8月,被告人林纪钦走私团伙使用沙船、渔船改装的“三无”油船从外海过驳购买柴油后运至瓯江边等地销售给下家。经被告人孙东海介绍,被告人林纪钦与被告人吴标商定由被告人吴标等人在瓯江边私建码头供被告人林纪钦走私团伙卸油并负责走私柴油的安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吴标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纪钦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孙东海、陈光勇、程必浩、尹晓浩、林温良、留涛、吴书杰、施志羊、吴品璋、单永新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青田县温溪镇多次实施走私柴油、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7月16日,丽水中院判决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标犯故意杀人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要成员被告人林纪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各处相应罚金。
2016年3月起, 叶建胜、梁小柱到青田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雇佣专人管理账目。期间林建平向叶建胜提供银行卡、部分资金,参与合伙高利放贷从中牟利。在高利放贷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叶建胜、梁小柱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通过收取“砍头息”、签订虚高本金的“借贷协议”、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实施“套路贷”,并借助虚假诉讼、威胁恐吓等手段,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该团伙在青田实施敲诈勒索,相关被害人被拿走的涉案石雕价值达95万余元;实施“套路贷”诈骗,涉案金额达211万余元。
2020年5月18日,青田法院判决被告人叶建胜、梁小柱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和25万元;被告人徐列雄、林建平犯虚假诉讼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3年以来,汪伟军长期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在放贷过程中,伙同被告人李晓锋、朱继华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和借条,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再通过向法院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讨债过程中,分别伙同被告人李晓锋、朱继华、蒋东亮、王伟星、卢文光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汪伟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晓锋、朱继华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蒋东亮、王伟星、卢文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6月22日,缙云法院判决重要成员李晓锋因犯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重要成员朱继华因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其余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李苏平、周旭东、毛伟卿商议经营网贷平台,被告人陈柏均、刘梁亮、史飞、朱一鑫、陈泓霖集资入股共同经营网贷平台,非法从事网络放贷活动。2018年10月指派被告人李丽武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公司财务;被告人朱一鑫于2018年8月介绍被告人叶波到公司负责话务组;被告人陈柏均于2018年11月介绍被告人李道远到公司负责管理财务组、催收组。被告人李苏平、周旭东、毛伟卿、李丽武、李道远、叶波等人注册“丽武服装店”“叶波房产中介服务部”“丽水金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个体工商户和公司,陆续招募陈玉婷、吴双强、王石等人成立话务组、财务组、催收组,利用“今借到”“中达管家”“天天管家”和“世纪钱柜”等网贷平台,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产,并对“逾期”未还款人员强行索债。
2020年7月9日,莲都法院判决首要分子李苏平、周旭东、毛伟卿因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后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五年、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130万元、118万元,其余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4年至2019年期间,以被告人林河丞为首的涉恶团伙在向社会人员发放高利贷后,以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林河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2020年7月21日、22日,景宁法院判决首要分子林河丞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陈仕杰、沈剑光等其他五名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彭建斌纠集梁勇铭、林建伟、汪祈兵、白庆位、朱灵飞、唐小丰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由彭建斌提供食宿及少许现金,为梁勇铭等人帮助彭建斌向债务人追讨高利放贷的本金及利息,并采用暴力或软暴力及非法拘禁等手段,在遂昌县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10月27日,遂昌法院判决首要分子彭建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
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樟峰、洪海峰等人经营景宁洗刷刷餐具消毒中心期间,指使成员多次拦截、砸损同行的消毒餐具,并强迫他人转让餐具消毒中心资产,退出餐具消毒经营活动。陈樟峰经营景宁巾丽雅毛巾厂、入股景宁皇家壹号KTV期间,指使成员多次采取打砸财物、伤害他人、堵截车辆等方式,逼迫他人接受服务,或通过暴力、斗殴等方式解决纠纷。陈樟峰伙同被告人吴明明非法经营股指期货;单独或伙同吴明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在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经营、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樟峰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20年11月30日,松阳法院判决首要分子陈樟峰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与前罪故意伤害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7万元;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
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炜勇等人以位于景宁县鹤溪北路212号的茶叶店为据点,从事高利放贷业务,月息2%-15%不等。在高利放贷过程中,被告人陈炜勇等人为催讨债务,多次采取将被害人扣留在茶叶店,到被害人住所、经营场所踢桌椅、大门,使用铁链锁门等方式,恐吓、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归还债务。其中,被害人李某芬向被告人陈炜勇借款人民币5万元,月利息10%。由于未能按时还款,被告人陈炜勇便指使陈鹏飞等4人到被害人李某芬的家中催讨债务,并堵门恐吓李某芬的母亲。之后李某芬的母亲向其他家属求助,归还了部分欠款。在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以陈炜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20年12月15日,景宁法院判决首要分子陈炜勇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
编辑:徐 强 审核:林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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