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影海报做视频侵权吗(用电影海报设计衣服侵权吗)

时间:2023-04-17 浏览:35 分类:娱乐资讯

《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短视频以人均单日110分钟的使用时长超越了即时通讯。在网络视听产业中,短视频的市场规模占比最高,达1302.4亿,同比增长178.8%。短视频不再只是娱乐,而已经与各领域叠加、渗透,不仅对整个视听行业,甚至对国民经济都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今年疫情期间,短视频也成为了大家宅家的利器。

而在众多短视频类型中,有一种类型颇受大众欢迎,那就是电影/电视剧解说类视频,这类短视频的制作者往往会将一部电影/电视剧剪成三段短视频,每段视频的时间在3-5分钟左右,然后同时将三段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并用一张电影/电视剧海报作为封面呈现在大家面前。这类短视频形式可以追溯到2015年谷阿莫的“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这类快餐式的电影,在年轻人生活时间碎片化的时代,确实能解决大众想要几分钟内看完一部电影的需求。

但这类以概括评价电影故事为主要内容的短视频本身就有风险。2018年多家公司因不满谷阿莫制作的“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未经许可使用来源不明影片并重置而提告侵权,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谷阿莫未经授权违法使用电影片段重置,将他起诉。而谷阿莫及其委任律师则认为该系列作品属于二次创作,符合著作权的合法使用原则。

那么电影/电视剧解说类视频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呢?

在分析短视频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

案情介绍: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优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遂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后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在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同时,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蜀黍科技公司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亦非出于评论性引用的目的,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已经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如果影评类短视频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无须支付报酬,但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但该条中的 “适当引用”的范围界定不清。

但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已明确表示“不得

擅自

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

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

,不得

截取

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虽然目前尚无判例对电影解说类视频之“合理使用”做过明确认定,但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图解电影第一案”中的认定,涵盖主要剧情或关键画面的“图解电影”都已经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但相较于图解电影,视频类解说直接截取影片片段以动态的形式进行解说更容易对原作品起到替代性作用,那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基本法理,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则显而易见。

在今年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短视频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合理使用”的界定等问题,并对相关从业者做出如下提示:

1、创作短视频要注意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这对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

2、将短视频进行对外授权,也要保存好授权传播的证据,否则产生纠纷时很难证明谁发表在先。

3、由于短视频使用者及其播出平台经营者往往不是同一的,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向播出平台发出权利通知,要求播出平台停止播出。要注意保存短视频播出平台发出通知以及短视频播出平台收到通知的证据,这一点对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4、要注意保存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被告盈利情况等,上述证据是影响赔偿定量的重要因素。

5、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

6、播放他人短视频应当取得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

附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社会影响。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不能做“标题党”,以低俗创意吸引点击。不得出现包括“未审核”版或“审核删节”版等不妥内容。

三、加强对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等,要事先核验冠名或赞助方的资质,不得与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网络直播、冠名、广告或赞助。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辖区内广播电视机构、视听节目网站进一步健全节目内容管理制度,把相关管理要求落实到位。加强对网上传播的剪拼改编节目、片花预告片,以及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情况的监听监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机构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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