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十七条第一款“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2、商家做出“假一赔十”的承诺必须履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 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3、拼多多的假一赔十应该如何获得呢?
请立即记住以下步骤,这是无数次经验的和教训的总结,不按此步骤走,你可以尝试一下有多么的艰难
①第一次人工客服联系时,要求不要告知商家,不要告知商家,不要告知商家,要求拼多多给鉴定
②并明确说明自己不要任何现金券,只要求应得的赔偿
③对待拼夕夕客服千万不要讲道理,因为他们根本不跟你讲道理,对待他们只讲法,如果他们觉得法律不对付,你就问问他们是不是“法外之企”,是不是可以不遵守中国法律,你放心,效果很好,总结就是你讲道理他们把你当条狗,你讲法他们才把你当个人
④如果拼夕夕一直耍流氓超过7天也没见任何赔付,还经常耍你,千万别犹豫,要求信息披露,直接起诉,将拼夕夕列为共同被告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鲁01民终6996号
上诉人:肖贵强,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居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瑞彪,男,住广西宾阳县,由肖贵强所在社区推荐。
被上诉人:徐文强,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居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肖贵强因与被上诉人徐文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鲁0103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贵强上诉请求:1.撤销鲁0103民初2105号判决,驳回徐文强的全部诉讼请求;2.徐文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徐文强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是否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未予查明。本案是由于购买护肤品后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但徐文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徐文强是案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主体:1、拼多多订单详情截图无法证明徐文强是商品收件人的买方“徐老师”;2、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中的付款人徐文强无证据证明与徐文强为同一公民。徐文强也并未在庭审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徐文强。由上,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徐文强是否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是否是本案买卖合同真实买受方的情况下,认定肖贵强向徐文强退还货款及赔偿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假如徐文强是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方,下列案件相关材料显示徐文强消费的背景及痕迹,说明徐文强虚假消费者身份,购买产品用于消费是虚假意思表示,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即徐文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应自始无效。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徐文强近年来在全国人民法院因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市场行政管理等行政案件近百件,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浙0782民初10606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浙07民终5569号民事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京0491民初14846号判决等多起案件判决文书,都证明徐文强为职业打假人,其订立买卖合同并不具有合同真实意思表示。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1民终812号民事判决也对“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商品购买者不具有普通消费者身份,故不能请求销售者支付高额赔偿”作出定论。徐文强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同类产品,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为生活消费必需,也无证据证明用于再次销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其购买行为已经超过一般消费者的正常消费性质,购买商品是索赔的一个环节,整体行为具有以盈利目的虚假订立买卖合同的性质。综上,肖贵强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驳回徐文强的所有诉请。
徐文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肖贵强的上诉状内容与一审答辩状内容基本一致,主体适格、买卖合同等一系列问题在一审均调查清楚并予以确认。肖贵强至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化妆品是正规合格的产品,“假一赔十”是肖贵强自行在交易页面承诺,属于合同要约内容,肖贵强销售给徐文强的是假货,应当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请求驳回肖贵强的上诉请求。
徐文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肖贵强退还徐文强货款1001.6元;2.肖贵强支付徐文强十倍赔偿金10016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肖贵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文强通过拼多多平台在肖贵强经营的“小伊人百货店1”购买“美肤雪ZB03再生嫩白修复精华素”2瓶,“美肤雪净白激活精华1#”4瓶,“美肤雪深度补水洁面乳”2瓶,共花费1001.6元。上述商品分装为广州市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为XE16-1088677。“小伊人百货店1”店铺产品介绍内宣传“假一赔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徐文强“肖贵强交付的商品标注生产厂家经查,截至2020年9月18日,在广州市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广州市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记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徐文强“你申请公开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XE16-1088677的许可证信息’经查,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
一审法院认为,徐文强在肖贵强经营的“小伊人百货店1”拼多多店铺购买“美肤雪ZB03再生嫩白修复精华素”、“美肤雪净白激活精华1#”、“美肤雪深度补水洁面乳”并支付货款,徐文强与肖贵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根据肖贵强交付给徐文强的产品包装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能够证实肖贵强交付的商品生产厂家“广州市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能够证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E16-1088677”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肖贵强未提交证据推翻徐文强的主张。肖贵强销售假冒产品,冒用他人企业商品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所售案涉商品为伪劣产品。徐文强要求肖贵强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肖贵强在网店销售宣传页面承诺“正品保证,假一罚十”,徐文强据此要求肖贵强向其十倍赔偿10016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肖贵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徐文强货款1001.6元;二、肖贵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十倍赔偿徐文强十倍货款1001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肖贵强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肖贵强提交下列证据:1、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鲁0104民初28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1份,拟证明徐文强在同类案件中被法院裁定主体不适格驳回诉请;2、肖贵强通过售后平台联系买受方的对话框信息截图1份,显示买家为“参*****发”,性别为女,拟证明与徐文强性别不一致,徐文强主体不适格;3、北京互联网法院京0491民初1484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申4103号民事裁定书各1份,拟证明徐文强为职业打假人,不具有订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买卖合同应自始不成立;4、《法制日报》刊登的豫11民终812号案件1份,拟证明“知假买假”者不具有真实消费者身份,以索高额赔偿为目的购买活动,其买卖合同自始不成立;5、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沪0105民初2865号案卷材料,拟证明徐文强在拼多多平台同时购买同类商品后在不同人民法院提起高额赔偿,其买卖合同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应自始不成立。徐文强经质证,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上述全部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证据2,徐文强辩称买家信息默认性别为女,可由买家自行更改,且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其余证据1、3、4、5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徐文强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二、肖贵强是否应当向徐文强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徐文强在一审中提交的快递单与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能够相互印证,结合徐文强已收到肖贵强寄送的涉案商品的事实,足以证明徐文强系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买受方,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肖贵强主张徐文强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涉案商品标签上的生产厂家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系伪造,故该商品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生产及上市销售的规定,系不合格商品。肖贵强作为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徐文强有权要求退货退款。一审法院判决肖贵强退还徐文强货款1001.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徐文强亦应当将其收到的商品退还给肖贵强,一审法院未判决徐文强同时退还所得商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赔偿问题,肖贵强在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标注“正品保证”、“假一赔十”,系对商品质量作出的承诺,因其向徐文强销售的商品并非正品,徐文强有权要求十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肖贵强赔偿徐文强十倍货款10016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肖贵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遗漏判项,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鲁0103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徐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肖贵强美肤雪ZB03再生嫩白修复精华素2瓶、美肤雪净白激活精华1#4瓶、美肤雪深度补水洁面乳2瓶,如被上诉人徐文强届时不能如数退回,则以双方交易价格折抵肖贵强应退货款。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肖贵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永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衣红蕾
书 记 员 张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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