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你突然被告知:丈夫或妻子私底下欠下巨额债务,而这些债务,你也得还。到底,该不该你来还这笔债务呢?借钱还不上,嫁给债主,钱是不是就不用还了?这个话题一度引起热烈讨论。
小丽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钱磊借款 5万余元 ,后来生意惨淡债务无力偿还,小丽便“以身相许”,和比自己大12岁的钱磊 闪婚 ,钱磊也许诺只要嫁给他这笔钱就不用还了。但不足一月,两人又因为 感情不和 闹离婚。这是法庭上小丽就离婚与债务作出的一句陈述。那“以身相许”,债务就能一笔勾销吗?我们还是先看看具体案情:
案情回顾:两年前小丽的童装店因为资金周转出了问题,欠了一堆外债,于是她便找到钱磊,向他借了一笔钱,钱磊当时对小丽颇有好感,便 直接转了1万元 给她。
之后,小丽又多次向钱磊借款,累积金额达 5万余元 ,并于5月中旬出具 欠条 一张,载明小丽向钱磊借款元。面对出手大方, 比自己大了足足12岁的钱磊 ,小丽此时内心感到十分煎熬。原来她早就成家,只不过婚后与丈夫感情不和,再加上自己小店生意惨淡,对事业和爱情渐渐失去希望。
但钱磊的出现彷如一盏明灯,为她照亮了方向。后来小丽终于下定决心, 在6月中旬与丈夫提出离婚 ,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时,小丽与钱磊两人的感情也更近一步。7月,为了替小丽偿还债务,钱磊又 主动转账 给她 元 。小丽见钱磊如此大方,便萌生了“嫁给他”的想法,这样自己日后的生活也有所保障。
小丽对钱磊表达心意后,钱磊也欣然接受,并表示结婚后小丽所欠钱款无需偿还。很快,两人在七月底就办理了登记结婚, 婚后,钱磊又陆续转账给小丽元 。
甚至在七夕节这天,为表心意,钱磊将之前小丽所出具的元欠条也还给了她。
但不知为何,两人结婚仅一个多月,小丽便和钱磊分居,并 以死相逼 要求 离婚 ,后来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 分割财产 。
法院审理
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 钱磊表示: 我同意离婚,但小丽 欺骗 了我,她应该偿还当初我借给她的 各类款项 。
小丽则说: 这些钱都是钱磊追求我的时候, 自愿赠与 的,还有部分属于 彩礼 ,我们结婚后是因为 感情不和 才不得不离婚,钱磊索要所谓的“欠款”,理由根本不成立。
对此,法院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则是钱磊婚前、婚后给付小丽的款项性质及是否应予以返还。
1、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两人婚前就有债务纠纷,且小丽与前夫离婚后一个月就与钱磊“闪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又分居,还提出离婚。
结合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 小丽并无与钱磊建立夫妻感情之意愿 。
庭审时, 钱磊也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对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最终,法院对于小丽的离婚诉讼请求, 予以支持 。
2、“以身抵债”是否有效?
女方需偿还 部分欠款、不当得利。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钱磊给付小丽的款项可以分为3个部分——婚前出具欠条的元、婚前钱磊主动转账的元、婚后转账的元。
(1)婚前出具欠条的元,小丽需要偿还。
该笔款项原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在二人登记结婚后,钱磊将欠条返还给小丽。
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 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其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
但两人仅结婚一个多月,小丽便以死相逼提出离婚,庭审时也称“是因为他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
上述 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没有实现 ,因此钱磊要求小丽偿还该笔欠款,应予以支持。
(2)婚前钱磊主动转账的元,属于不当得利,小丽需要偿还。
该笔款项虽为钱磊追求小丽时主动转账,但实则用于偿还小丽个人婚前所欠债务,属于 不当得利 ,应予以返还。
(3)婚后转账的元,小丽无需偿还。
由于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婚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 生活费用 及情感表达的 赠与行为 ,因此该笔款项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小丽应当返还钱磊欠款、不当得利共计 元 。
法律分析:坐牢并不会抵债,若确实无力偿还无需坐牢,但是若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况可能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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