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银行员工兼职不违法。但是不能违反以下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包括非盈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并且需要向所在银行披漏自己的兼职身份。银行员工不得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或违反规定单独或合伙承包办企业,以及以各种名义私自在企业兼职,收受好处,为个人谋取私利;银行工作人员禁止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投资经商、大额举债等行为,控制风险源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不可以。从制度上讲,国有企业员工是不能在盈利性组织中兼职,即使是在非盈利性组织中兼职(如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会会员等公益性职务)也需要经单位批准,而且还不得领取报酬。当然,个人发表作品(文学、艺术等)领取报酬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设立是银行创办人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商业银行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符合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申请设立时,需经过两个阶段。在筹建申请阶段,发起人应向金融管理当局提供下列材料: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营业计划;发起人名单及背景资料;资本总额;本行及分行所在地;管理当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理当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获得批准的发起人,从批准之日起可开始筹建。在簿建并申请开业阶段,发起人应向管理当局提交下列资料:章程草案;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拟任职负责人的资格材料;最低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持有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股东或出资人名单及其股份或出资数额;营业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预期的经营方针和计划。管理当局收到开业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是否批准申请。获得批准的发起人即可得到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
第一,银行的从业人员有严格的从业行为规范
你说的副业,如果从中参与企业经营、融资顾问、影响银行正当经营行为,那么是绝对不可能的。
以前,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从业人员有“四个禁止”:
一是禁止银行员工个人卡(账)与企业、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不得为亲属和朋友代开账户,不准为客户垫款、提取现金、购汇等,不得长款不入账、短款自垫款平账,不准为企业代 处理账务,在营业场所为企业保管账册、票据印鉴、密码等;
二是禁止银行员工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职业 或违反规定单独或合伙承包办企业,以及以各种名义私自在企业兼职,收受好处,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盗用、借用银行名义私 自 对外担保 ;
三是禁止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投资经商、大额举债等行为,控制风险源头;
四是禁止员工有虚假授权、虚假对账、虚假查库等行为。
第二,现实中确实有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从事不符合身份的副业
现实中,一些银行从业人员从事的一些副业,不仅仅是违反了监管部门的行为规范,有的已经违反的法律。
一是有的银行从业人员在贷款企业有股份。
有的银行从业人员,特别是客户经理、支行副行长、支行长,在贷款企业有股份,有的是花钱投资的股份,有的是企业给的干股,有的虽然是在贷款业务前可能就是好朋友,但也有的是在贷款业务办理时承诺的好处,所以这种情况下就已经不仅仅是违反了银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二是有的银行从业人员给企业融资做顾问并拿好处
有的银行从业人员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进行融资,并根据融资多少和利率的高低拿不同的好处,有的甚至长期担任企业的融资顾问,虽然并不一定在自己的银行或者自己的支行进行贷款融资,但是这种副业还有有悖于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有的银行自身的管理规定也严禁这种兼职行为。
三是银行从业人员私下违规代理销售非自己银行的产品
有的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违规销售非本银行的产品,有的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有的是私募基金产品,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银行的信誉,甚至会给广大消费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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