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不断更新迭代
明明可以利用信息时代的便利
谋实业、求发展
可是偏偏有人不走正道
感叹着蝇头小利“ 真香”
深陷帮信带来的“福利”陷阱不能自拔
成为了电信诈骗的帮凶
最后只能自食恶果
出售微信群码?你敢卖,我就敢抓!
年纪刚过二十的高某,自恃对电脑、手机的应用非常娴熟,却没有用到正道上。去年12月初,高某在某社交软件里看到一则兼职广告,这条广告没有具体内容,只是写着每天能赚到200—300元不等。高某看到这则广告后兴奋不已,认为这是发财的机会,绝不能错过。
随后,他就通过 广告附带的联系方式添加了一名网友。之后该网友向高某传授了挣钱的“秘笈”,就是让高某在朋友圈发布收购微信群码的信息,该网友再以每条60元的价格收购高某手中的微信群码。 直至今年2月,高某按照该网友的指示出售微信群码,赚了一万两千多元。
9月12日, 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和反诈中心办案民警循线追踪,将涉嫌通过“帮信”获利的高某抓获。
目前,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 *通信线路出租十几条
佣金不得反被戴手铐 ****
此时,法律和利益之间 ,许某选择了后者,他一次性开通了十几条通信线路,并将通信线路绑定的网关设备邮寄给该网友。
9月7日,许某出租的通信线路因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 公安机关发现。近日,许某被井陉警方成功抓获。当其幻想着得到大量租金时,换来的却是一副冰冷的手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活动、危害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 井陉矿区分局、井陉县局
编辑:刘伯洋
法律分析:买卖微信群犯法。微信群的建立一般是由微信号实施的,而微信号通常又通过电话号码或QQ号的绑定,间接和身份证信息进行了关联,实际上就等同于微信群也进行了实名认证。就像把自己的身份证卖给别人一样,这样的转让是违法的。微信群是腾讯公司推出的多人聊天交流的一个平台,可以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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