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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添加好友,并拉进所谓的“兼职群”“点赞群”,一单诈骗数十万元……11月11日,桂林象山警方对外通报了近日成功打掉的一个专门“加好友进群”的涉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
今年10月中旬,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接到线索,辖区内疑似有人从事电信诈骗。象山分局刑侦三大队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及活动范围。
10月19日晚,民警在象山区某酒店将正在实施诈骗的蒋某等4人抓获,缴获作案手机5台。
▲嫌疑人被警方抓获。象山警方供图
据民警介绍,嫌疑人蒋某,没有正当职业,平日混迹于各网络社交平台。今年8月,蒋某在网上结识了上线“y”,对方向他介绍了一份高回报工作,说只要在社交平台上邀请好友进群,即可获得不菲的收入。蒋某尝试操作了一番,“y”立即给他打了一笔钱。尝到甜头的蒋某又邀请了自己的好友唐某等3人加入。
9月6日,蒋某等4人将象山区某酒店的一间房作为据点,在网上大肆添加好友并建群, 仅7天左右就添加了2万多名好友。
以“y”为首的电信诈骗分子,在蒋某等4人建的社交群内散布各种套路信息,实施电信诈骗。经核查, 被拉入群内的受害网友,被诈骗损失金额50多万元 ,蒋某等4人获利4万多元。
目前,象山警方正在加紧对上线“y”及其团伙展开追捕。蒋某、唐某等4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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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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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拉人进QQ群,是犯法行为。
做Q推指的是给推荐指定的人,然后让人加他们,最好把他们拉到群里。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一次。q拉指的就是一种网络组织传销活动,该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做一次就会被抓的,被抓后将受到司法部门的行政拘留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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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违法的,属于帮信罪
做单者通常称为拉手,他们的任务就是通过微信或者QQ加了项目方给的号之后将其拉进特定的群里,成功拉进一个即可算一单,而一单的价格由几块钱到上百块钱不等,高概率都是诈骗,还有的还会涉及到色情服务,都是一些地下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项目方一般让拉手把人拉进群里之后,就让拉手退群,剩下的就由他们来自由发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只要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即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故意,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的不法具有因果性,而且帮助者认识到了正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就可以认定帮助犯的成立。换言之,只要现有证据表明他人(正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根据限制从属性说的原理,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就成立帮助犯。至于他人究竟是谁、他人是否被查获、他人是否具有责任,都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说,即使不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完全能够妥当处理所有的帮助行为。事实上,最终认定为本罪的情形并不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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