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大病筹款经历的殷先生告诉《中国慈善家》,他发起的筹款链接中,病历单上有联系方式,所以就接到过很多专业推广人员打来的电话,表示可以帮助他进行推广。对方还说,能保证每天1千元以上的筹款效果,筹款成功后,要将一半的钱作为“服务费”分给推广人。
针对大病筹款,这两天不少媒体报道显示,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条由“职业筹款推广人”领衔的灰色链条。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购物平台和社交平台上,都有大病众筹“职业推广人”的存在,他们抽成低则50%,最高达到了70%,有些“筹款推广人”甚至要求,在筹款链接中填写其提供的收款账户。
先要明确一点,“职业筹款推广人”的存在,是公益众筹面向市场的一个自然产物。这个特殊群体的存在,确实帮助部分亟待救助的患者和家属筹到了一些救急款。因为,那些患者和家属本身能调动的社会资源很少,遇到大病才有救助的需求,而“职业筹款推广人”帮助进行推广,让筹款链接被更多人看到,提升了筹款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从这个角度看,市场化的手段,确实达到了公益的效果。
但这里面至少存在着两个问题。
首先,如果是纯粹的市场交易,大可以实现“买卖自由”,但实际上,很多求助者本身处在一种亟待求助的“弱势”状态,他们其实并没有太多的选择空间,推广人和求助者并不对等。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媒体报道的这些“职业筹款推广人”,不管是通过什么渠道推广,都有着很高的费用,筹款的60%甚至70%都要被推广人拿走,求助者只能拿到一小部分。
这种畸形的“分成”结构,其实就是双方不对等之下,推广人话语权过于强大的结果。而求助者的救命钱,大部分流向了私人的口袋,这无疑有违大病众筹的初衷。
再者,推广的手段是否合规,信息是否透明,同样是一个大问题。如报道中提到,有的“职业筹款推广人”混迹在各种社群,比如假冒成求助者的亲友,向其他人呼吁求助,以达到筹款的目的。
虽然客观上帮助求助者筹到了更多钱,但这种推广行为,获利动机明显,更多是利用了信息的不对称,利用了人们的善心,破坏了公益众筹的真实性原则。试想下,如果所谓众筹,都是各种冒充亲友在推广,以公益的名义赚钱,谁还会敢轻易捐款?
真实,是慈善公益最重要的底线。一旦大病众筹里充满了虚假的欺骗,信任受损对捐赠意愿的影响,会真正伤害到那些亟需求助的病人。导致的结果可能是,“职业筹款推广人”赚得盆满钵满,而大病众筹则陷入信任危机中。
值得一提的是,水滴筹、轻松筹两个公益平台日前发表声明,表示对恶意刷单、先捐后返等操作将严厉打击。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完善漏洞,是必须有的操作的,但从此前的“扫楼式筹款”,到这次的“职业筹款推广”,连续上演的一些争议乱象,说明这些大病众筹类平台,更得深入思考其商业模式和规则,为何总是会给一些灰色产业留下钻营的空间。
不管怎么说,做慈善公益不等于必须反对市场化的行为,“职业筹款推广人”也不是不能通过大病众筹来赚钱,但所有的这些获利行为,不能扭曲公益的初心和本质。否则,六七成的筹款被当成服务费或佣金拿走,这还算哪门子慈善?
(原题为《“职业筹款人”抽走7成救命捐款,这还算哪门子慈善》 作者 熊志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梁冰
公益平台用商业的模式做公益,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来盈利。
在开展公益活动的同时,找到愿意为公益事业的爱心企业,让企业承担公益活动的费用。这样公益团队才有生存的空间,企业也可以通过这些活动树立企业的形象。双赢的模式。
公益性项目是以谋求社会效应为目的,具有一般规模大,投资多,受益面宽,服务年限长,影响深远等特点的投资项目。现阶段关于公益性项目的解释有两种,分为广义和狭义。
公益组织可以赚钱的方式就是提供服务,或者进行投资。不过他们不能分红,不能以赚钱为最终目的。根据《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开展与社会团体设立宗旨相适应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第2款亦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法律依据
《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开展与社会团体设立宗旨相适应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
第2款亦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均明确禁止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根据这两个条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从事营利性活动,将会招致登记管理机关的严厉处罚。从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撤销登记、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将会被没收,并被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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