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初64852号
原告:徐**,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托付诉讼代理人:朱强强,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深圳安全普惠小额告贷有限公司,居处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秦福荣,总经理。
托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诉被告蒋*、深圳安全普惠小额告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一般程序揭露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及其托付诉讼代理人朱强强、被告普惠公司托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黄蓉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恳求:
1、判令两被告所签的合同编号为:DYXXXXXXXXXXXXXX的《最高额典当合同》无效,吊销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XXX弄XXX号XXX室不动产典当挂号;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当。
现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蒋*系夫妻关系,两人一起具有一套坐落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子,并实践寓居于该处房子。2018年7月17日晚上8:45左右,原告在家中突遭被告普惠公司指使的人员上门催债,宣称因被告蒋*向其公司告贷,该房子已处理典当手续,受公司派遣前来催债并查验房子。因其时原告家中只要原告母子在家,为防产生冲突,原告拨打110。后经民警现场调停,被告普惠公司人员离开了原告的居处。原告次日即去宝山区不动产挂号部分查询,得知两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彼此勾结,冒用原告身份并假造原告签字,签定了《最高额典当合同》,并不合法以原告名下房子处理典当挂号,最高额典当金额为人民币2,416,000元,期限从2017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蒋*未应诉辩论。
被告普惠公司辩称:不赞同原告徐**的诉讼恳求。
理由:被告普惠公司在处理告贷及典当手续过程中,审阅了原告徐**的证件原件,对前来处理手续的“徐**”与证件进行了比对,承认其时签署合同的为“徐**”自己,而且由原告徐**自己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处理了典当挂号手续,被告普惠公司已获得了他项权力证明,证明被告普惠公司承认了原告徐**、被告蒋*的身份,房产交易中心也查验了原告徐**的身份。即便原告徐**的签名并非其自己所签,被告普惠公司已支付了对价,依据好心获得准则,被告普惠公司也应当获得典当权。
依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陈说,本院承认如下现实:
原告徐**与被告蒋*原系夫妻关系,上海市盘古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挂号于两人名下一起共有的房产。2017年6月13日,被告蒋*作为告贷人与作为出借人的被告普惠公司签定《授信协议》(合同编号:DYXXXXXXXXXXXXXX),合同约好:被告普惠公司给予被告蒋*2,416,000元的最高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同日,被告普惠公司作为典当权人与典当人签定《最高额典当合同》(合同编号:DYXXXXXXXXXXXXXX),合同约好:典当物为上海市盘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典当担保的规模为前述《授信协议》及其项下一切单笔告贷合同项下所产生的一切债款,主合同告贷债款确认期限同主合同授信有用期,均为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担保最高本金金额为2,416,000元,最高额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债款人主合同项下悉数债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完成债款的费用。
该合同签字页及合同中典当物清单页,典当人签字处有“蒋*、徐**”签名。2017年6月14日,上述典当房产处理了典当权挂号,挂号显现:典当权人为被告普惠公司;最高债款限额2,416,000元;债款产生期间: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留存于不动产挂号部分的2017年6月14日《上海市不动产挂号恳求书》显现,“恳求人签章”“典当人”处为“徐**、蒋*”签名。尔后,被告普惠公司依约向被告蒋*发放告贷。被告蒋*至今仍未结清告贷本息。
再查明,被告普惠公司在签署上述《授信协议》、《最高额典当合同》过程中,核对了涉案典当房产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原告徐**及被告蒋*结婚证原件(持证人显现为原告徐**)、两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原告徐**在庭审中陈说:被告蒋*曾取原告徐**身份证等证件就事,证件保管于家中两人均能拿取的当地。
审理中,依据原告徐**的恳求,本院托付司法判定科学研究院对《最高额典当合同》中两处“徐**”签名、《上海市不动产挂号恳求书》“恳求人签章”栏内“徐**”签名,是否原告徐**自己所签进行判定。司法判定定见书的判定定见为:上述3处“徐**”的签名均不是原告徐**所写。
以上现实,由不动产挂号信息、《授信协议》、《最高额典当合同》、《上海市不动产挂号恳求书》、欠款明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户口簿扫描件、结婚证扫描件、《司法判定定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说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一:涉案《最高额典当合同》是否无效。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四条规则“一起共有人以其共有产业设定典当,未经其他共有人的赞同,典当无效。可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同,典当有用”。涉案典当房产系原告徐**、被告蒋*一起共有,但依据《司法判定定见书》的判定定见,《最高额典当合同》及《上海市不动产挂号恳求书》上“徐**”的签名并非原告徐**自己所写,也没有依据证明原告徐**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典当事宜未提出异议。《最高额典当合同》并非原告徐**实在意思表明,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二:被告普惠公司设定在上海市盘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典当挂号是否应予以吊销。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则,不动产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是好心的,需以合理价格转让,且转让的不动产需按照法律规则进行挂号。首要,被告普惠公司对原告徐**、被告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进行了方式检查,根据对上述证件资料信息的信任,被告普惠公司承受典当并发放告贷并无重大过失,亦难以被认定为非片面好心,也没有依据证明被告蒋*与被告普惠公司存在勾结。其次,被告普惠公司获得涉案房子典当权并非无偿受让,已承当合理对价,系有偿获得。最终,涉案房子典当权现已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合规性检查后挂号。故被告普惠公司已好心获得涉案房子典当权。原告徐**要求吊销上海市盘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子典当挂号的诉讼恳求,本院难以支撑。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蒋*与被告深圳安全普惠小额告贷有限公司签定的编号为DYXXXXXXXXXXXXXX的《最高额典当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徐**要求吊销被告深圳安全普惠小额告贷有限公司设定于上海市盘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子典当权挂号的诉讼恳求。
案子受理费26,12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徐**担负13,064元,被告蒋*、深圳安全普惠小额告贷有限公司担负13,064元。判定费19,6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蒋*承当9,800元、被告深圳安全普惠小额告贷有限公司担负9,800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长 张巍巍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人民陪审员 田君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一切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还有规则外,契合下列景象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心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律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要挂号的现已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则获得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的,原一切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好心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五十四条……
一起共有人以其共有产业设定典当,未经其他共有人的赞同,典当无效。可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同,典当有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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