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作业程序,保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作业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教育法》及教育部《一般高级校园招生作业规矩》,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定本规章。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六年。学生在学院规矩的年限内到达地点专业结业要求者,颁布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一般高级教育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且契合国家和学院学位颁布有关规矩者,颁布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一般高级校园,上级主管部分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作为金融特征明显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安身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22个:金融学、国际经济与交易、信誉处理、金融工程、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财物评价、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能、软件工程、金融科技、财务处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处理、税收学、人力资源处理、保险学、投资学、商务英语、劳作与社会保障、知识产权。
第五条 学院招生作业遵循“公平、公平、揭露”的准则,择优选取。
第二章 安排机构及责任
第六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建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分担任人为成员的招生作业领导小组,担任领导学院的招生作业。
第七条 招生作业全程承受学院纪检监察部分和上级主管部分的查看与监督,遵循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方针,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八条 招生作业处是学院担任招生作业的职能部分,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详细担任展开校园的招生选取作业,其责任是:
1.履行教育部有关招生作业的规矩以及主管部分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矩或实施细则;
2.编制、报送、校核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方案;
3.编印并寄发招生简章,拟定学院招生选取准则;
4.安排展开招生宣传作业,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接待作业;
5.安排实施招生选取作业,担任协谐和处理选取作业中的有关问题;
6.担任选取信息发布、资料归档及年度招生选取作业的剖析、汇总;
7.完结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作业。
第三章 方案与选取
第九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选取作业在黑龙江省教育厅一致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分一致安排下进行,实施教育部规矩的 “校园担任,招办监督”的选取体系。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划及相关规矩,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院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方案,报教育部批阅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准则进行分配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自愿优先”的选取规矩确认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依照考生填写的专业自愿次序顺次选取,无法满意所填写的专业自愿时,遵守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方案未满的专业,不遵守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供认生源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分确认的加分方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加分后成果排序。关于平等分数、自愿的考生,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要求,对考生的单科成果进行排序检索。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选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我国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一般高级学院招生体检作业辅导定见》履行。各专业不约束男女生份额。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在契合相关规矩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准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本科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三学期,专业净转出率准则上不超越本专业人数的10%。详细要求可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依据校园专业设置及培育要求,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因与美国联合办学,部分课程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不该报考。金融学、国际经济与交易、信誉处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能、软件工程、金融科技因专业培育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稳重报考。
第十六条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履行国家规矩,本科一般专业膏火规范为4500-6000元/生/学年,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膏火规范为160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为鼓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尽力进步,设置了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勉励奖学金5000元/年、学院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一起为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结学业,设置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年,二等3300/年,三等2300元/年)、校特困补助(一等2000元/年,二等1500元/年,三等1000元/年)等,并可协助贫困学生向银行请求处理国家助学借款。
第十八条 学院经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选取成果。
学院网址:hrbfu.edu
咨询电话:0451-86143166
E - mail:hjrzsb@126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对选取的重生进行复查,凡不契合招生规矩的考生,一经核实,将撤销其入学资历。
第二十条 本规章解说权属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作业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收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作业的要求、方针如与本规章冲突者,以本规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章将依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处理部分当年招生方针的调整进行修订。本规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方针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方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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